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诡三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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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561章无为而治小目标

同样的,因为出身琅琊,因为陶谦和曹操争霸,就在烽火之中失去了家园和性命的那些兵卒,地方豪右,还有那些百姓,是冤,还是不冤?

这些评判的标准,是永远都一致的么?

即便不论官吏和百姓,即便是在一定程度上开化的后世,阶级之间差距而导致判罚上的矛盾,依旧是长期存在。

这种阶级,并不局限在官场。

比如拥有大量粉丝的大v,就可以利用自己的喉舌,欺凌辱骂甚至是栽赃陷害,网暴某个无力反抗的普通人,使其抑郁自杀,也不用担负什么责任,顶多事后发布一个不痛不痒的道歉完事。

又比如拥有大量流量的平台,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本,挟持逼迫甚至是侵占抢夺,获取普通人的版权和创意,也同样不用担负什么责任,顶多缴纳一些不痛不痒的罚款,然后做一些同样不痛不痒的掩饰就过去了。

如此种种,无不如是。

有了更多的权柄,就会有更多的发言权与影响力,这权柄,可以是流量,可以是资本,也可以是权利等等,而有了发言权与影响力,就能够更深入干涉审判的过程。

有物证如何?有人证又如何?

被告之人的若是有资产,有权柄,便是将官司拖上十年,百年,也是轻而易举之事。

甚至硬是说是诬告,是敲诈,甚至打人硕,拒保嘉,百姓又能奈何?

没物证如何?没人证如何?

告状之人的若是权柄更高,这世上不是还有一种叫做『莫须有』的罪名吗?

孔丘在鲁国当大司寇时,因为看不爽少正卯,当上法官才七天,就马上辱杀了他,有什么法律依据吗?并没有。

史载孔仲尼『朝政七日,而诛乱政大夫少正卯,戮之于两观之下,尸于朝三日。』

后来子贡问孔子,为什么要利用职权杀人,孔子说我看他不顺眼,更何况杀小人,也能算是杀么?至于有没有具体的罪行,那不重要,重要的是代表了正义之诛!

孔子从始至终都不承认自己滥杀无辜,认为他这是『君子之诛』,言下之意就是说孔子他自己是君子,而少正卯是小人,君子杀小人怎么算是滥杀无辜呢?

那么君子和小人的评判标准又是谁定的呢?

是孔子自己。

这般道理,虽然残酷,或许让人无法接受,却是事实!

既当球员,又当裁判,何止是孔子一人?

历史上的诸葛亮他自己,也同样是既做球员,又当裁判。

诸葛亮有人才的七问,也是说得头头是道,可为什么就看走眼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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